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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向荣:英国政治传统的延续与断裂

发布时间:2017-11-30

发布者: 编辑:秦玉琴 来源: 浏览次数:

11月27日晚,著名英国史研究专家向荣教授受华中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邀请作了一场讲座,题为“中世纪英国政治史的特点及其影响”。历史文化学院研究古希腊罗马史、俄国史、法国史、德国史、英国史的诸位老师参加了此次活动。


 

两种宏大叙事:英国政治传统的延续与断裂

讲座藉由关于中世纪英国政治史研究的两种宏大叙事展开。一为辉格学派,其到十九世纪都是十分有影响力的。最早的辉格学派历史学家出现在十七世纪。来自苏格兰的詹姆斯一世将“神圣王权”的观念带到了英国,受到了英国议会党人的抵制。在斗争之中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英国人源于盎格鲁-撒克逊人,盎格鲁-撒克逊人是生而自由的,他们崇尚自由的社会。并且这样的观念并没有因为诺曼征服而被打断,威廉在加冕时也保证会让盎格鲁-撒克逊人的权利得到保障。詹姆斯一世带来的是一个违反传统的观念。由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出现了辉格学派。斗争中最有名的人物爱德华·科克爵士,他提出了一些很具体的观点:英国最初的国王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军事首领,军事首领是被选举出来的,直到盎格鲁-撒克逊人定居下来以后,选举的传统依然存在;英国的议会制度起源于盎格鲁-撒克逊的“贤人会议”。英国的议会党人就是通过提出这样一些传统来对抗詹姆斯一世的“神圣王权”思想,这些传统被称为“古代宪法”。

但是,这种“英国政治之特殊性来自古代盎格鲁-撒克逊社会”的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实际上在十七世纪此说法提出之初,平等派就提出了批评,他们强调诺曼人剥夺了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自由,英国内战的目的就在于恢复盎格鲁-撒克逊人的自由。其次便是托利党人,他们强调诺曼征服之后,盎格鲁-撒克逊人被降为农奴,自由并没有被延续。诺曼征服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历史上的一次断裂,在征服之后盎格鲁-撒克逊人得到的权利不再是过去他们拥有的权利,而是来自统治者的恩惠,这与辉格学派的说法是不一样的。到了十九世纪,著名历史学家麦考莱结合了十七世纪辉格党人的传统与平等派的批评,并做了一些修正,他认为英国的宪法不仅仅是盎格鲁-撒克逊人的历史遗存,不能把英国的历史简单地解释为我们有一个辉煌的历史传统,英国的宪法是在后世一点点不断被发展和创造的,所以虽然英国政治的特殊性一些方面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人,但更多的是后来的发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1688年发生的“光荣革命”,“光荣革命”才是英国政治特殊性的关键点。

另一学派为马克思主义学者,我们称之为前苏联马克思主义的宏大叙事,但它不一定符合马克思的本意。马克思主义学说认为人类历史发展可以被简化为五种生产方式,那么英国中世纪和近代分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形态,两者之间只有断裂,没有联系。即使在政治制度上存在某些相似性,但实质是不同的。所谓“大宪章”是保护封建贵族利益的,与近代资产阶级追求的自由完全不同。这与早期辉格学派的学说大相径庭。

当代学者已经从传统的宏大叙事走了出来,这两种学说都失去了他们之前的影响,但是英国中世纪之政治传统对后世的影响仍然值得思考,我们可以回到英国史学界经验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重新审视这一问题。

英国君权来源:封建契约>神授与人民的名义

接着,向荣教授介绍了中世纪英国政治史最具特色的三个点:(1)有限君主制的形成;(2)地方自治的发展;(3)代议制的兴起。

英国出现有限君主制而大陆欧洲却没有的重要原因便是君权来源的不同。中世纪的王权源头共有三种理论:一是神圣王权理论,该理论带有一种绝对主义色彩,即国王经过教会的加冕被赋予神性后,其统治权便是绝对的、无可置疑的。典型国家如神圣罗马帝国和法国。二是中世纪的封建王权理论。封建王权下,国王是最高封君。但他依旧处在封建制度的框架之下,封君和封臣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相互之间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建立在契约之上的关系使得国王的权力受到封建法的限制,因而权力不是绝对的。三是罗马法。罗马法最基本的理论是国王或皇帝的权力来自人民的委托,一旦人民把权力委托出去,那么国王或皇帝就成了人民的代表,就可以以人民的名义行使绝对的权力。罗马法理论极大地加强了中世纪欧洲的王权,但英国成了这之中的例外。哈斯金斯《12世纪文艺复兴》中有个观点,罗马法深深地影响了大陆欧洲,对皇权的扩张和向极端的方向发展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一浪潮没有进入到英国,英国依然保持了习惯法,所以这使得英国避免了像大陆欧洲那样走向绝对主义的道路。

英国极其完整地保存了封建法,是最典型的封建王权国家,神圣王权和罗马法理论对它的影响都是极其微弱的。但它也有自己的特殊性——诺曼征服后的英国国王权力是相当大的。尽管英国王权初生时很强大,但它缺少绝对主义的理论支撑,依然处在封建主义的框架下,因此一旦王权强大到越出了封建契约的界限,便会导致反叛的发生,这也是后来大宪章产生的原因。于是英国便形成了一种有限君主制,王权必须在封建契约的框架之下运行,而无法发展成为绝对权力。

中西对比:知识分子群像与王权限制

大宪章被称为人权、人民自由的基石。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在国王和贵族的斗争中充当调解人和宪章起草者的双重角色。在起草大宪章的过程中,他加进了一些“私货”,使得条约的保护对象从贵族扩大到了商人、自由人、城镇的市民等。向教授认为英国人对大宪章的评价过高了,大宪章曾多次被撕毁和遗忘,不必将它夸大与神化,毕竟库克找到大宪章并发现其中保护贵族、自由人的条文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带有较强的偶然性。

在此,向教授将中英知识分子形象及对王权的限制作了比较。他认为,中国历史上,至少在宋代,统治精英对皇帝的限制程度一点不亚于英国贵族对国王的限制,比如士大夫总是强调要皇帝与其“共商国是”,皇帝不能随意杀士大夫等等,这些都是中国的统治精英对皇帝的限制手段。从某种程度上看,宋代的皇帝也真有点虚君的味道。其实英国并不像中国人想象的那么美好,英国历史上有很多残暴的国王极尽专制之事,至少贵族对约翰的约束力量是远远不如中国士大夫对皇帝的限制的。

那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反而英国贵族限制国王的条款后来能变成自由的宪章呢?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西方统治精英之间的差异。中国的统治精英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较自私、封闭的,因而中国士大夫总是视百姓为洪水猛兽,反复强调只有士大夫才享有与皇帝共商国是的特权,唯有他们自己能辅佐皇帝统治愚民。中国古代复杂的方块字也可看作是统治精英垄断文化的一种方式,他们借此获得对权力的垄断。可见中国的统治精英们始终想把自己的特权充分保护起来,拒绝将自由扩展到其他的社会阶层,而英国却恰恰相反,大宪章将自由扩展到了几乎所有人,因而它可以得到其他社会阶层的支持,为人民实现自由提供武器。所以大宪章尽管不像我们说的那么神圣,但他也确有自己的意义。

联动效应:饮食结构、敞田制与地方自治的兴起

敞田制,即将所有的地分成三大块,一块春播,一块秋播,一块休耕,并且所有农民的地都分散在春播、秋播、休耕地之中,没有连成一片。播种时分某块条田是属于某位农民的,左边右边的地都跟他没有关系;种的时候地是他的,但休耕之后地又变成了公共牧场。这样的话,农民之间的合作就会增多,由此庄园法庭的事会就越来越重。为何会出现敞田制这样的现象?自古以来,欧洲地中海地区是吃小麦面包的,而西北欧是以吃肉食为主的,日耳曼人入侵的一个重要后果就是小麦食用者和肉食食用者的杂居。随着西北欧的基督教化,小麦面包也在日耳曼人之间普及,西北欧变成了既要吃小麦,又要养牲畜的一片地域。那么怎样才能做到种小麦的同时蓄养牲畜呢?

日耳曼人此前是单家独户居住的,在房屋的周围种小麦,在小麦区的外围弄一个栅栏围起来养牲畜。但是如此效率偏低,因为小麦的肥料需求量非常高,家中肥料不够,外围牲畜的粪便又不能加以利用。之后他们将所有农户的地集中在一起,春播之时种粮食,收获之后全部打开,进行放牧,秋播之时同理,使得牧场的面积大大增加,并且牲畜直接在地里排便,使土地更加肥沃。当然这也要求农户们同时放羊同时收割,随之产生的许多问题会在“庄园法庭”打官司,从而“庄园法庭”成了地方自治的一种机构。庄园法庭是由庄园管家主持的,全体农民包括农奴必须参加,庄园法庭的权力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十三世纪亨利二世将陪审团规范化,庄园法庭也引入了陪审团,至此,不是所有人都参加庄园法庭,而是地方选举十二个有一定财富和社会地位的代表来参加庄园法庭。

近代庄园瓦解,领主的权力被取缔,代之的是国王向地方渗透的势力,“庄园法庭”势薄,国王便将眼光投向了“堂区”。堂区即基层的教会单位,而近代国王使其具有行政单位的作用。从十六、十七世纪开始,《济贫法》颁布,堂区的村民要对本地的穷人负责,他们向穷人征税,再以发周薪等形式救助穷人。“国家建构时期”渐渐开始,国王的权力越来越多地向地方渗透,导致堂区的权力越来越大。堂区的权力掌握在堂区委员会的手中,其行政权力非常重,有后代学者将其称为“village parliament”,但其实他的权力覆盖了征税、任命堂区官员等方面,比中央的议会的权力大得多。

到了近代,英国不仅有基层的地方自治,也有郡一级的地方自治,即“治安法官”,他们往往是地方的绅士精英。中世纪地方最有权力的官员分别是郡的郡长以及地方的伯爵,他们直接听命于国王。然而奇怪的是,在中央权力向地方渗透的的同时,地方郡长的权力反被削弱,权力落到了“治安法官”的手中。由一伙地方精英来进行管理,他们一年开四次会,处理本郡的事务,一方面代表中央来对地方进行统治,同时也代表着地方的利益。有人曾对“英国的地方自治为什么能够得到发展”这一问题做出分析,认为由于英国是一个中央权力较大的国家,统治者不断地向地方下达任务,但是由于英国没有职业官僚,这些任务只能靠地方的精英来自主处理,这就形成了地方自治的传统,也被称为“国王统治下的自治”。怀特曾经总结,英国中世纪最显著的特征之一就是国王的公共事务是由不拿薪水的人做的,在地方层面尤其如此。这为近代民主的兴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现代的自治有了可能。“民主”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只有人民能够自己处理事务,民主才会能够真正被实现。民主制度能够在英国生根,跟英国人能够自治有很大的关系。

从会议到“议会”

关于英国的代议制,辉格学派认为英国的代议制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的“贤人制度”,但在“贤人制度”之前有一更古老的制度叫做“民会”,它通过参与者的呼声高低来进行决策。民会是直接民主,在人不多的时候可行,人多了就不可行了。九、十世纪之后,英国政治统一了,统一的王国要把所有人集中在一起开会是不可能的,由此陪审团应运而生。威廉在编写《末日审判书》时就动用了陪审团,通过陪审团来向政府汇报地方的土地状况这是基层方面的代议制。

中央层面的议会,国王一方面向议会征求意见,另一方面国王的行动必须经过议会的同意。但后来产生的“大议事会”是贵族参加的会议,没有地方的代表,真正的全国性议会必须有地方性的代表进入。真正议会的出现是在13世纪,此时地方出现了一批经济实力强大之人,国王只依靠身边这样一群大议事会的人已经很难处理好国事。王室的财产难以维系对整个国家的统治,越来越有必要向普通人征税,而中世纪并没有向普通人征税的传统,若贸然向地方强行征税,必定会受到抵抗,故一定要征求地方的同意才能够征税。1212年,国王向郡长发出命令,允许将地方的两个人封为骑士,参加大议事会,共同商量征税的问题。这样,才具有了我们现在所说的“议会”的含义。

代表是否真的代表着选民的利益,这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代表的主要任务是将当地的税率压到最低,同时也携带了许多请愿书,那么应当如何保证代表到了中央之后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呢?首先,由大多数选民选出的人,多半是信得过之人;选出的代表,要从选区拿工资,而非从国王处领薪俸,否则就是受贿,议员代表和选区之间建立了一种契约,议员是选区的仆人;代表在议会干了什么,回来之后要清楚交代,尤其关于税收,是否据理力争将税赋减到最少,请愿书是否提出,国王给了什么样的答复。如果没有很好的完成,所征之税超过了选民的预期,那么下一次代表的选举此人就再难出线了,这对中世纪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来说是奇耻大辱。

从历史哲学回归到历史

辉格学派、马克思主义学派的学说都属于“宏大叙事”,是我们以某种已知概念为基础再来进行的研究,颇有种“历史哲学”的味道。今天如果抛开“历史哲学”,将它作为一个历史问题来研究的话,我们可以发现,英国的政治跟今天有很多联系,有些传统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但大多数是在中世纪的特定历史场景中产生的。中世纪形成的很多政治传统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而不是像前苏联学者所持的观点,即为一种断裂,完全没有意义,但其意义可能没有辉格学派说的那么高。从经验的角度来看,英国中世纪政治制度与现代之间的关系,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地方。

(本次整理获得主讲人授权)